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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16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建办〔2020〕6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以及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制定工程建设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深入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行业清源”,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现将我厅制定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工作过程中,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建厅招投标处联系人:刘艳莉,电话:0431-82752637;

  省住建厅扫黑办联系人:高云海,电话:0431-82752190。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整治内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整治范围

  (一)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对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整治;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受投诉举报的招标项目为重点整治对象。

  四、整治方式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现场检查与档案抽查,情况反馈与总结整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治步骤分为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总结巩固三个阶段推进。具体安排如下:

  (一)方案制定。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内国家及省级开发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可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出问题增加整治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20年7月3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范围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帐。对照整治内容,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等问题线索,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治理行业乱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等问题的招标项目(见附件)经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半月(2020年7-8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情况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案卷等方式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等问题的招标项目。

    (三)总结巩固。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经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20年9月1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包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建立或完善的制度机制、意见建议等。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和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实各项工作,确保整治任务取得扎实成效,回应群众期待。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落实。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对监察、司法、检察建议书和公安提示函(“三书一函”)的跟踪问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四)扎实稳步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三书一函”作为专项整治的切入口,重点从本地区破获的涉黑涉恶案件入手,加强对群众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反馈。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行业乱象等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配合省政数局,积极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结合“放管服”改革思想要求,健全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构建阳光、规范、高效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

  


原文链接:http://jst.jl.gov.cn/gcztb/wjxx/202006/t20200624_7284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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